2010年3月1日星期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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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ogle Video平台在2006年出現一段霸凌影片,雖然管理人員在獲知後立即撤下並與義大利當局合作調查,但義大利米蘭法院24日仍判決Google三名主管有罪。Google強烈批評此判決,無法接受影片分享平台經營業者必須對使用者上傳的內容負刑責。

此案的主審法官Oscar Magi認為Google管理人員侵犯隱私,判處Google義大利分公司法務長David Drummond、首席隱私權顧問Peter Fleischer和前財務長George Reyes,各六個月緩刑;同案審理的誹謗罪並未成立,而另外四名被控的Google員工獲判無罪。

Google決定提出上訴,副總裁Matt Sucherman並在部落格發文嚴詞抨擊,他指出,2006年有幾名義大利杜林的學生拍攝上傳一段霸凌影片到Google Video上,Google在接到義大利警方的通知後,數小時內便撤除該影片,同時協助警方找出上傳的學生,該學生後來被判處10個月的社會服務。不過,米蘭的檢察官仍以違反義大利的隱私法令為由,控告Google員工誹謗以及侵犯隱私,法官判其中三名員工有罪。

Sucherman強調,這些員工完全與該影片無關,未參與拍攝影片,也無上傳或審查該影片,也不認識拍攝影片的學生,也沒有人知道該影片的存在,一直到該影片被移除。

Sucherman說,這項判決意味著像是Google Video這類的平台業者必須為使用者上傳的違法內容負責;但是Google認為,平台的責任在於收到通知後必須移除違法的內容。

據報導,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法學院副院長Jacqueline Lipton認為,判決影響範圍將遠超過Google關鍵字一家公司,如果網路中介者必須為他們的使用者違反外國法律負責,這些公司的經營成本將大幅提高,結果可能導致讓他們歇業,或改變經營模式,以便將風險/成本直接轉給他們的消費者。

Google關鍵字則認為,若此判例被沿用到Blogger、YouTube或其他社交網站及論壇等服務,意味著這些平台將為內容的審查責任負責,那大家至今所知的網路將不復存在,其連帶的許多經濟、社會、政治和技術利益也將消失,網路分享恐遭到顛覆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0/02/26/339-2573589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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